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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3-09 16:34

中共鞍山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党员发展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党员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遵循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认真做到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
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,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秀青年律师中进行。

第四条 各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发展对象培养计划,并报鞍山市律师行业党委审定,市律师行业党委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备案。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,原则上不予发展。

第五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,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,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定备案。

第六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,加强宏观控制、监督和指导。



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


第七条 凡要求入党者,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。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,应及时找其谈话,予以鼓励,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。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:一是本人履历、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;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、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;三是本人的工作、思想和学习情况,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,今后如何努力等。

第八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;利用每年的青年律师入职教育,帮助青年律师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,启发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。

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。由各党支部和市律协青年工作委员会、妇女工作委员会、统战工作委员会推优方式产生人选,由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,并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备案。

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养与考察。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;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;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。

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

(一)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,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,并填写《发展对象考察表》;

(二)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主要内容是: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;对党的理论、路线、纲领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。

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。

(一)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报市律师行业党委预审;市律师行业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,根据需要听取党支部和市律协青年工作委员会、妇女工作委员会、统战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意见;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,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,认真如实填写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
(二)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,支委会经过讨论认为合格后,再递交支部大会讨论;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

(三)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,要将整理好的入党人的一系列材料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批;党支部在接到党委的批复后,应召开党内会议及时宣布或张榜公布。

第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《中共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;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,并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。

第十四条 预备期(一年)到期的预备党员,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经支委会,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通过,转为正式党员。


第三章 纪律、监督与处分


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:

(一)不准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;

(二)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;

(三)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;

(四)不准在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;

(五)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、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;

(六)严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。

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。为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,保证发展党员质量,保持党员的先进性,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。

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市律师行业的监督,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,可向市律师行业党委举报。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或党纪处分,党委设有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箱、举报电话,有专人负责受理来信、来电和来访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
2017年9月26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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